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重申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浙府复〔2007〕2号)的规定,市政府承担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和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全面准确实施,充分发挥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绍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虽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统一加盖“上虞市人民政府”印章。
三、启用“上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管理,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使用。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履行情况及时告市政府法制办。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