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建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拟定的《上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上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地税局
市建管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安监局
(2007年9月10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100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施工行业特点,对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业人员是指直接参与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尚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城镇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参保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统一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其职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缴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但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已开工在建工程项目,其职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仍由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也可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补签《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附件1),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缴费的法定责任。
施工企业应缴工伤保险费的标准分别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0.15%缴纳;承包合同总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0.10%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今后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工伤保险征缴比例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参保缴费程序
市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市地税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再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填写《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2)。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市社保中心出具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
四、职工参保登记及注销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企业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社保中心为进场施工的全部应保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填报《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3)。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当日申报,次日享受。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职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职工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允许在补办参保手续后视同参保处理。
在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过程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职工,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多处办理参保登记,一旦发生工伤以后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建设工程项目提前竣工,市社保中心凭施工企业的书面告知单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已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建设施工项目,如发生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变更的,原施工企业应持相关部门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和市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在合同到期之前,向市社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
五、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本人工资,统一以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单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虞劳社[2005]25号文件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而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施工企业向市社保中心填报《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附件四),市社保中心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六、企业参保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申请许可证时,应出具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的《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市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凭据方可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企业为职工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应当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参保公示,接受职工和媒体等社会监督。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对本市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市地税部门负责本市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办理把关工作,加强对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市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实施工作。
七、其他有关事项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参保,参保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按实际申请参保人数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乘积的1.2%比例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工程项目进度比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办法及标准计算缴纳。
在虞注册施工企业在外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其职工未在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参照本办法在虞参保。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市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业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2、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3、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4、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
5、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的目标,乙方同意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按一式二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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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全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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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企业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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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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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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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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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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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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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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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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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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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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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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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社保基金拨付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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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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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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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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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十 元整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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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工伤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意登记并发给《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单位编号为 ,以建设工程造价 %一次性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保中心:(业务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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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确 认 |
以上市社保中心审核意见,已经确认。 经办人: | |||||||||||
说明:
1、 单位名称和地址,须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及地址一致。
2、 填写此表时,总承包企业请随带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总承包企业填报的上述内容如有变更,请随带有关证明材料、单位公章等前来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 本表由总承包企业按一式两份填写,并盖章有效;受理业务后,市社保中心、总承包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3:
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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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险号码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增减情况 |
申请缴费起始或终止时间 |
其 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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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
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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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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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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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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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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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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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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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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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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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总承包企业在职工办理参保或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时填报此表,要求项目填写准确、齐全,盖章有效;按一式两份填写,市社保中心及企业各留存一分 |
以上 人已办妥工伤保险增减业务。 市社保中心:(业务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单位填报人:(章) 联系电话:
附件4:
上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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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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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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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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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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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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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工伤发生时 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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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待遇延期报告 |
单位:(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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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你单位上述人员符合工伤职工待遇延期支付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工伤待遇延期,等该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市社保中心(业务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说明:1、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而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需填写此表;
2、本表由总承包企业按一式三份填写,并盖章有效;受理业务后,市社保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工伤职工各留存一份。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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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保险期限:共 天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待遇标准:虞劳社[2005]25号文件执行 社会保险咨询电话: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或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标牌尺寸要求
标牌尺寸:900×1200mm
标 题:46×63mm 大黑体
正 文:30×30mm 楷体
监制单位:30×30mm 黑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