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调动适龄青年服役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的规定确定标准。
1、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270元;
2、城镇(非农)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270元;
3、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的优待金,在按规定享受普通兵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后按城镇(非农)入伍义务兵的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4、赴新疆、西藏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分别按内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1.5倍和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1、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上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加上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2、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货币安置补助金为20000元,待安置期间增发6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
3、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货币安置补助金在20000元的基础上,第三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待安置期间增发6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
4、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货币安置补助金满10年为100000元,10年以后每服役一年增发10000元。
5、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增发2000元(多项荣誉按最高一项发给)。
调整后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从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