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和整顿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促进酒类流通市场有序发展,保障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决定对全市酒类经营者开展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商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酒类商品主要是指酒精度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药酒、保健酒除外)。
三、备案登记的对象是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酒类批发商、零售的小店,经营酒类的饭店、宾馆、超市、酒吧、娱乐场所等。
四、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2007年4月15日至6月15日为集中办理时间,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酒类经营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百官和曹娥两个街道的酒类经营者也可在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商贸办窗口进行登记。
五、在集中办理备案登记工作结束后,凡新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商贸办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商贸办窗口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各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拒不办理的,由市商贸办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理。
七、为保证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关心重视,广大酒类经营者予以配合支持,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206592(市商贸办行业管理科)。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