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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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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上虞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快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业用地出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技术创新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用地。本办法所称的公开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的出让。

第三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范围是指除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规定仍可协议出让之外的所有工业项目用地。

第四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集聚、集约、节约、效益用地原则;(三)集中统一供地原则;(四)按计划总量控制供应原则;(五)力保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原则;(六)加强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原则。

第五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标投标中心为受委托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承办机构;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监督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

第六条 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外经贸、环保、安监、“两区”等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依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利用以及乡镇、街道、“两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全市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和“两区”,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虞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和上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用地预申请。

第八条 出让地块农转用、征收报批。拟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向绍兴、省报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报批费用暂由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垫付,并负责做好土地征收或收回的相关基础工作,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块农转用、征收的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在地块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解、市财政部门核拨给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

拟出让地块属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和“两区”负责做好原地块收回及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的依法补偿和交地工作,收回补偿成本在土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解、市财政部门核拨返还给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

第九条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拟出让地块有用地意向书面申请者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农林、交通、外经贸、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环保许可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产业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时间、企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规划技术指标、环保要求、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建设期限、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违约责任等条款。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5公顷以上(含)的单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政府引进的国家鼓励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实到外资在2500万(含)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发改、经贸、外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研究确认的,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目录的项目;20061231日前上报省审批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书上已注明须公开出让的;收回的存量土地,乡镇、街道和“两区”已与意向用地者签订意向项目用地协议或政府已规划给企业分期发展建设用地等,在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时可以明确具体行业类型及其它特定条件。

对政府签约实施的拆迁安置企业用地,可采取地价评估补差的方式协议出让。

第十条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对拟出让地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用地预申请等情况,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财政局和有关乡镇、街道及“两区”共同研究确定拟出让地块的出让起始价,起始价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底价在地块出让开始前由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市府办副主任召集市国土资源、监督办、财政、规划、发改、经贸等部门,按照“节约、集约、产业优先”等原则研究确定。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编制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后,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并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第十二条 发布出让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内容、时间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虞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和上虞日报等媒体发布地块出让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涉及挂牌出让的,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须经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审核同意,涉及重大变化的,须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招标投标中心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间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招标投标中心须及时书面通知已报名者。

第十三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二)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类型,持相应有效文件向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出竞买、竞投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三)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市招标投标中心对在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投标、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投标(竞买)条件资格的;(2)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条件的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招标投标中心向投标(竞买)人核发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对竞买申请人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出让方式确定。

(一)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具体出让方式的按批准方案实施;经批准的出让方案中未明确具体出让方式的,则应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二)对特殊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才能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三)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在报名截止时,如报名投标或竞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则该宗地即由招标或拍卖出让转为挂牌出让,招标或拍卖公告时间折抵挂牌公告时间,从挂牌日起,继续接受报名申请,已报名取得该宗地投标拍卖竞买资格的,即可参与挂牌竞买。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的出让方式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开出让的指导和监督。其成员视情由市府办、国土、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外经贸、监督办、招标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的负责人组成。确定中标(竞得)人后,市招标投标中心当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国土资源局当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市公证处公证备案。

第十六条  公布出让结果。市招标投标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虞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立项审批。受让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到发改、经贸、外经贸、规划、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评估、企业登记、涉外安全等相关报批工作。各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出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对出让面积在30亩及以下的,缴纳期限为成交之日起20日内;出让面积在30亩以上60亩及以下的,缴纳期限为成交之日起40日内;出让面积在60亩以上的,缴纳期限为成交之日起60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行明确。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九条  保证金确定与返还。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拟出让地块起始价的10%确定,由投标(竞买)人在报名时支付;中标(竞得)后转作出让土地开发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连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转为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计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核定、返还。

第二十条 土地交付。地块受让人在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契税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评估、企业登记、涉外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会同乡镇、街道和“两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十一条  土地预约登记。受让人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等审批手续后,申请办理土地预约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建设期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用地监管。工业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为工业用地监管的责任单位。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受让人在项目竣工后,按《上虞市建设项目竣工集中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受让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四条 土地转让。受让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和批准的规划全部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方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中标(竞得)人中标(竞得)后,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竞得)人资格,没收全部投标(竞买)保证金。限制其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投标(竞买),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竞买)人应当对投标(竞买)地块的出让方案各项指标以及具体要求做到清楚明白,并对投标(竞买)行为负责。若中标(竞得)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各项报批手续或不能取得批准文件,投标(竞买)无效,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收全部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有中标(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经市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等部门、单位查实的,取消其中标(竞得)人资格,没收全部投标(竞买)保证金,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制其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投标(竞买),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须按出让文件所规定的产业类型办理生产企业登记,且其出资比例应不少于51%。对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须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未按时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天按欠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的1‰标准收取滞纳金;超过规定缴款期限2个月未缴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收全部投标(竞买)保证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制其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投标(竞买),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受让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没收全部出让土地开发履约保证金,并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国土、发改、经贸、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外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实施意见及协议出让地价政策和协议出让地价优惠政策等文件同时废止。若遇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调整,以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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