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上虞市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上虞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和《上虞市安全生产事故道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上虞市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改善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对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企业都必须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企业由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下列范围和标准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监部门审核确定:
1、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2、剧毒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企业;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甲种证);
4、非煤矿山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
7、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热电、冶金、机械、造纸企业;
8、生产作业现场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电子、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劳动保护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9、资质二级以上的建筑施工、拆除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潢企业;
10、近两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和上年度职业危害检测超标的企业;
11、近两年来发生一起职工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企业;
12、危险性较大的其它企业。
二、承诺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承诺。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4、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各重点企业的承诺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劳动防护、事故应急救援以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安全管理等内容。
三、承诺方式
1、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2、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与所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
附件:1、乡镇(街道)和部门安全生产承诺书
2、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乡镇(街道)和部门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义务,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年、月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全年安全生产例会不少于4次、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文件不少于4个,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和有关信息。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乡镇(街道)与规模企业、危化品企业、矿山、村(居)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村(居)与其它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台帐齐全,记录及时正确,指导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建立好7大台帐。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年定期安全检查不少于6次,检查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方案、有检查总结、有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活动方案明确、台帐记录齐全,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整治工作完成率达100%。
六、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并率先垂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帮助和指导安监分局、监察中队开展工作。
七、加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并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八、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认真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活动。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继续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督促企业积极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
九、加强政策引导,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督促所属企业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辖区内无无证经营的危化品零售店,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率达100%。
十、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十一、每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甲方单位(公章):上虞市人民政府 乙方单位(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
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特郑重承诺: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
三、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认真落实生产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检测、监控工作。
六、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
七、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十二、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努力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台帐。
十四、与周边企业建立安全联防制度,配备相应的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实施互相救援。
十五、当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认真接受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的调查处理。
十六、每月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上虞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促进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下列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经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曝光,向社会公示: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集贸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含采石场);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民爆器材的单位、场所;
(八)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以上同类重伤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安全事故隐患单位、场所。
三、公示内容
(一)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事故隐患类别、危害程度及基本情况;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期限;
(四)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
(五)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确认及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公示方式
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示。上虞日报、上虞电视台、上虞人民广播电台、上虞信息港等新闻媒体在收到市安委办提供的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内容之后,应及时安排主要版面和时段刊登或播发。
市安委办将在被公示的单位和场所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警示标志牌。
五、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委办备案。被公示单位对隐患整改的方案、措施和结果,通过安全监管部门或主管单位验收达到要求的,由市安委办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整改到位的信息,并撤除警示标志牌。
六、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上虞市安全生产事故道歉制度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意识、安全措施、安全投入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公开道歉。
1、发生一次轻伤3人以下(不含3人)或重伤1人或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下(不含10人)事故的,由企业法人向市安委会书面道歉,道歉书在《上虞安全生产信息》上刊登。
2、发生一次轻伤6人以下(不含6人)或重伤3人以下(不含3人)或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下(不含20人)、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企业法人通过新闻媒体书面向社会道歉。
3、发生一次轻伤10人以下(不含10人)或重伤3人或死亡1人或住院观察治疗30人以下(不含30人)、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企业法人通过新闻媒体直接向社会道歉。
4、发生一次轻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30人以上(含30人)、社会影响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企业法人通过新闻媒体直接向社会道歉,道歉书在《上虞日报》上刊登。
二、凡发生上述2、3、4项安全生产事故之一的,取消该单位有关市定优惠政策享受资格。
三、执行程序
1、凡发生上述1、2项安全生产事故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监督管理程序,由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
2、凡发生上述3、4项安全生产事故之一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并报市安委会,同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四、伤势程度以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鉴定为准。
五、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