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停止执行一档,增设五档,即由原来的一档3000元、二档6000元、三档10000元、四档15000元调整为二档6000元、三档10000元、四档15000元、五档21000元。参加二档、三档、四档保障的,保障费用负担和个人帐户金额仍按虞政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五档保障的,政府补助每人7000元,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负担,个人帐户金额为14000元。参保人员可在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内自行选择缴费档次。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含已享受保障金待遇的人员),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由本人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与原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其中参加一档的人员重新选择二档及以上保障的,市财政补助每人1000元。补缴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一档130元/月、二档160元/月、三档200元/月、四档250元/月,五档确定为310元/月。
继续执行保障金待遇按年3%比例递增的增长机制。已享受保障金待遇的人员,按其参保时的档次、新的待遇标准及递增比例,重新核定保障金待遇;已参保未达领取年龄的人员,其到龄时的保障金待遇,按其参保时的档次、新的待遇标准及递增比例计算;重新选择高档保障并补缴的人员,其保障金增长额从重新选择的次年起按新的待遇标准及递增比例计算。保障金待遇见分进元。
已享受保障金待遇的人员,如重新选择高档的,其保障金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计发。
标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最迟男到65周岁、女到55周岁)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可将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含政府补助部分),除以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368元),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得数为折算年限数,计算到月。
对符合本意见折算条件并申请折算的人员给予奖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档折算为9个月(含奖励的1个月)、二档折算为1年6个月(含奖励的2个月)、三档折算为2年6个月(含奖励的3个月)、四档折算为3年8个月(含奖励的4个月)、五档折算为5年2个月(含奖励的5个月)。奖励月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允许低档人员按高档并补缴金额(按前款一计算)后折算。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折算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以及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人员,仍按虞政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按本意见折算。
本意见实施前,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虞政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折算并符合本意见折算条件的人员(含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的人员),可以按本意见重新折算。其中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重新核发养老金待遇。已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按本意见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要求重新折算的,可将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含政府补助部分)减去已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金额作为折算基数,或收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金额后,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收回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额,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转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府补助资金(含奖励月数所需资金)只用于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上述人员如需折算的,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一经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再行改变,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折算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含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折算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其他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征用耕地达70%以上、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行政村(包括规模调整前的原行政村),要求以村为单位参保的,农户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并交回土地承包权证后,可整村办理参保手续。
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虞政发[2004]59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6]35号《上虞市专业渔村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专业渔村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照办理。
本意见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