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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暂行规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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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给周边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条件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和周边环境,现就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线路的确立和标志的设立。市安监局会同公安、交通、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常规通行线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同时,报上级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市交通局负责禁令标志、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区范围内由市建设局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本市市区、重要集镇及国家规定予以保护的其它区域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在常规通行线路正常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遇前方突发自然灾害或紧急救援等紧急情况,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严格按照前款规定完成踏勘和核准程序,并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防护、抢救装备,由公安机关警车护送方可通行。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的核准、公告;市公安局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线路和禁行时段;市交通局负责沿线重要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禁令标志和指路标志,根据实际道路的变化不断加固和完善。公安交管部门和道路运管部门负责日常路面管理和证照的审批、审核。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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