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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重点物流企业的政策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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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制造业发展的动力保障,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扶持发展重点物流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登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2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

二、扶持政策

  1、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财政在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

  2、重点物流企业地上建筑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其投入的设备按投资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

  3、为鼓励市区企业运输业务向重点物流企业集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凡向重点物流企业集聚年运输费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经营者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4、重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5、重点物流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设立之日起给予三年免征照顾。

  6、重点物流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设立之日起给予三年免征照顾。

  7、对为重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运输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其他

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委[2006]12号、虞政发[2008]10号文件中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条款为准。

2、本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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