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全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闲置校产处置管理,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巩固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成果,现就我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从2004年9月至今,原用于教育事业,现因布局调整、学校搬迁等而闲置的学校资产(包括地产、房产),除已用于幼儿园、成校外,一律视作此次处置对象。
二、处置原则
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虞政发[2004]45号)精神,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由市、乡镇(街道)统一处置,处置收益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对闲置校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
三、处置办法
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用途对闲置校产进行分类处置。
1、对已用作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办学所用的校产,根据当地乡镇(街道)教育事业布局规划,经市教体局同意,可继续用于幼儿教育、成人教育,以充分提高闲置校产利用率。
2、对已改作或将改作其他用途的乡镇(街道)所属学校校产,可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财政(国资)部门认定,按照划拨土地性质,一律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如乡镇(街道)一时难以付清受让款的,可与市财政签订协议分期支付,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处置收入分配及管理
1、对已改作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办学设施的闲置校产,经批准,其产权一律划归现学校所有,并视条件许可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幼儿园或成校承担。
2、对已改作或将改作非教育用途的闲置校产,属原小学类的,按评估、批准价的30%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其余由当地乡镇(街道)分配处置;属初中类闲置校产的处置所得,须100%缴入市财政专用帐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需的费用属原小学类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在处置所得的70%部分中支付;属初中类的,由市财政承担。
3、乡镇(街道)闲置校产处置收益,应用于该乡镇(街道)学校的债务偿还、基建投入、设备设施购置及校舍维修等;上缴市财政的闲置校产处置收益,全额用于全市中小学校的债务偿还、教育基建投入、设备设施购置及校舍维修等,并优先用于该乡镇(街道)的教育事业。市教体局直属学校的闲置校产处置所得,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全市教育事业。
五、处置程序
1、方案审定。依据各学校闲置校产清理、上报情况,由当地乡镇(街道)提出处置意见,经市教体局汇总,财政(国资)部门认定,报请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置。上报处置方案时需附带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资料。
2、组织实施。根据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由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对闲置校产的处置实施,教体、财政(国资)部门全程参与。对继续用于教育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由国土部门予以办理国有用地行政划拨手续并办好土地证,建设部门凭土地证直接办理房产证;对其他用途的,则先予以办理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手续及土地证、房产证,再予办理出让手续。
3、档案管理。全市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的档案资料,由市教体局负责指导整理,按法定程序及时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教体、财政(国资)、国土、规划、建设、建管和有关乡镇(街道)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具体协调落实全市中小学闲置校产的清理、处置工作。
2、明确各方职责。闲置校产处置主体为学校所在的乡镇(街道);教体部门负责提供闲置校产的有关资料;财政(国资)部门负责闲置校产的评估审定及处置收入分配和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发放土地证;建设部门负责发放房产证;规划部门负责对原有建设规划的确认及房产用途功能改变时的规划把关;建管部门负责对继续用于教育的闲置校产的安全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对闲置校产处置后的产权过户手续,要予以尽快办理,规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3、严格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闲置校产处置的管理,防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擅自处置闲置校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整个闲置校产处置工作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
附件:乡镇(街道)闲置校产处置审批呈报表
附件:
乡镇(街道)闲置校产处置审批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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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校名称 |
土地面积 |
土地证面积 |
建筑面积 |
房产证面积 |
开始闲置时间 |
现有用途 |
联系人及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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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已处置情况说明及拟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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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评估意见 土地总价: 房产总价: 其他附属物总价: 合计总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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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国资)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教体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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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乡镇(街道)、教体、财政(国资)、国土、规划、建设、监督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