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上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局 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现就我市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是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籍,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 ( 居 )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进行资格初审。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示并审批。
4、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该项收入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助和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本(存折)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帐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列和金额由省财政确定。市财政负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 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进度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9-10月上旬,开展调查摸底、出台政策文件、进行宣传培训、完成个人申请、乡村两级初审。10月中、下旬,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帐户,接收省下达的补助经费。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相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配合做好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