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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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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上虞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规范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保障村级各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辖区内投资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凡属村级建设工程范畴的项目,都进入所在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招标限额下限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制定。

二、招标方式    

村级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向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报批。   

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镇招标投标中心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三、招标基本程序   

(一)交易申请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标投标项目交易审批表》,并需另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   

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标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招标须经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计,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审计。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投标须知、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招标文件应明确的评标办法有: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投标报价的组成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严格评审。在投标文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附加条件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透明标底费率法。根据工程性质确定让利范围,在让利范围内,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前抽出一个下浮值,先抽整数,后抽小数(如抽中让利范围上限、不抽小数),两者相加的百分比即为下浮率f,标底价×1-f)即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为满分,高于基准价每一个百分点扣4分;低于基准价每一个百分点扣2分;不满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得分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采用公开招标且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公告,经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后,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乡镇(街道)政务、村务公开栏等有关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50万元以下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由各乡镇(街道)自行指定,也可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

(四)受理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报名。

招标人和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五)资格(质)审查

招标人和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七)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九)开标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十)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群众代表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十一)中标及中标公示    

招标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洁合同(3万元以上),并将合同副本报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二倍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四、责任追究   

对乡镇(街道)、村两级干部及实施招标的有关单位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上虞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贻误工作,损害集体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上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乡镇(街道)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组织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负责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受理相应的投诉举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街道)的招投标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每年抽取总数的5%,但不少于5个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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