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放宽小企业“两高”政策的认定条件
继续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虞政办发[2007]129号)的相关规定。适当降低“两高”(指外地职工比例较高、工资含量较高)企业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同)的缴费基数。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度外地职工占总职工人数50%以上的,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对工资占销售比例超过5%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度外地职工占总职工人数50%以上的,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原享受边界经济政策的五夫工业区和永和工业区内的企业,符合上述“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35%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5%核定;不符合“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
对2007年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业企业,外地职工超过职工总人数50%,不设置工资占销售比例限制,可认定为“两高”企业。
2、进一步降低外地职工比例较高企业的工资折算率
确认的“两高”企业中外地职工超过职工总人数70%以上的企业,在现行工资折算率的基础上再降低5%,最低折算率不低于35%。
3、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设置人员数量的限制
对职工工资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在7%以上的企业,可向市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取消原规定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才可认定的限制。
4、其他事项,仍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6]36号)文件执行。
5、本通知自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