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两创两优”战略,加快建立和完善上虞市创业投资体系,设立上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以发挥引导基金对我市优势潜质产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及上市板块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3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设立5000万元人民币规模的引导基金,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范围,并按照《上虞市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接受上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督。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用于风险补助。资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扶持性。
(三)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通过市财政预算安排、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
(四)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原则、引导方式和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扶持项目应当符合上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
(二)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其中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
(三)引导基金支持对象是在上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且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上虞市注册设立,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性、高成长性特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范围内的非上市公司。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二)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上市金融办(上虞市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聘请相关人员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全面掌握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末向国资委、基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全年引导基金运行分析报告。
(三)上虞市融资服务中心受国资委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四)上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要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的筹集,对基金日常运作和投资收益收缴情况的监管。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五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上虞市新发起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具有较强投资能力和带动能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本市范围内科技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七)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上虞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一周内为项目公示期。
第十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支持项目,经基金管理机构和国资办审核,最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是在上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上虞市范围内创业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
(六)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创业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
第十五条 阶段参股的引导基金股权转让与投资收益,均按“同股同利同权”原则。转让收入和收益由基金管理机构(上虞市融资服务中心)收取后上缴国资办,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项目(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一周内为项目公示期。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支持项目,经基金管理机构和国资办审核,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引导基金将投资收益30%以内部分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股权转让与投资收益,均按“同股同利同权”原则。转让收入和收益由基金管理机构(上虞市融资服务中心)收取后上缴国资办,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在上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投资市内创业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在市内的创业投资发生损失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经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助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一周内为项目公示期。
第三十三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助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追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上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