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上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虞政发〔2012〕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奖励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的资金。“十二五”期间计划安排资金1.3亿元左右,其中2013年计划安排6200万元左右,2014年计划安排5500万元左右,2015年计划安排1300万元左右,按照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列入年度预算。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燃煤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项目;
(二)淘汰拆除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项目(热电企业除外);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
(四)符合条件的高污染柴油车淘汰;
(五)其他企业减排项目:包括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有利于污染减排的行业、企业整治等;
(六)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排污总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运维,市级监控平台建设完善,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设运行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有利于污染减排的行业整治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度拨付;企业整治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市级监控平台建设完善以及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设运行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拨付。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按照《上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其余各减排补助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资金拨付等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六条 使用管理要求
(一)减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使用减排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办(以下简称市总量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
(四)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总量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市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凡需要委托有资质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市总量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量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虞市燃煤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使
用管理规定
2.上虞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淘汰改造补助资金使
用管理规定
3.上虞市高污染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4.上虞市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规定
5.上虞市排污总量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使
用管理规定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96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