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上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绍兴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绍市经信〔2013〕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方式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涵义
本办法中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审是指市经信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依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市经信局依法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三千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等价值,下同)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照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归类管理。
第六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自行填写并报送经信局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节能评估文件内容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问题及建议、结论、附件等。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进行编制。
第三章 节能评审
第八条 项目分级审查制度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
(二)除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的八大高耗能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行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绍兴市经信委和上虞市经信局实行联合节能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局负责节能审查。
第九条 申报材料内容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初审后,提出项目的用能平衡方案,上报市经信局。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书面审查申请一式两份;(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需编入报告书);(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两份。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信局办理节能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条 评审形式
市经信局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用能总量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等评估文件(送审稿)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原则上不委托节能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会程序
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三天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等资料电子版发给各专家组成员初审,各专家组成员至少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评审组。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程序为: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介绍编制情况、所在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代表介绍项目用能平衡方案、专家提出质询、项目建设单位或文件编制单位答疑、专家内部讨论、汇总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等。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文件修改
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应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由编制单位形成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
第四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对标要求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请上级节能评估审查时,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应对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下简称项目单耗)水平进行对标,提出意见,并根据项目单耗水平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
项目单耗高于全市“十二五”末控制目标1倍及以内的,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上报文件中,须明确项目所在地淘汰相应落后产能实行减量置换; 项目单耗高于全市“十二五”末控制目标2倍及以内的,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上报文件中,须明确项目所在地淘汰相应落后产能实行等量置换; 项目单耗高于全市“十二五”末控制目标2倍以上的,应加以严格控制。如果该项目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意见内容
市经信局应根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评审意见、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节能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结构是否合理;(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六)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七)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八)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文件印发
实行审批、核准制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市经信局印发。绍兴市经信委和上虞市经信局实行联合节能审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在绍兴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后,由市经信局印发。
第十六条 审查时限
市经信局应当自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报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自收到节能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 变更
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 新增变压器管理
各乡镇(街道)、“两区” 管委会应加强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管理。按照项目用电量与新增变压器容量相匹配原则,在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和节能审查意见当中明确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电力接入的依据,电力部门必须按照审查意见严格把关,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现象。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市经信局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能登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季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绍兴市及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责任
节能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由于节能评估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规责任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市经信局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局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要求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的由市经信局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95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