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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搬迁部门单位原使用实物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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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搞好搬迁单位的资产调配处置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对搬迁部门单位原使用实物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对搬迁部门单位原使用实物资产管理的

     

 

为最大限度地盘活利用搬迁部门单位原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虞政发[2001]43号、[2003]30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对搬迁部门单位原占有使用实物资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涉及搬迁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实际占有使用的账内账外各类房产(包括土地)、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等全部资产(以下统称实物资产)。

二、管理原则:规范科学、合理配置、权属清晰、公开处置、高效利用。

三、工作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投标监督办、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

1、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产权管理职能,负责实物资产清理业务的指导,资产处置政策的拟订、解释,资产处置的审批、监督和处置收益收缴,以及收归市政府的房产(土地)的收缴及具体处置工作等;

2、市规划局根据全市规划提出房地产处置意见;

3、市建设局负责以土地形式处置的房屋拆迁,并做好房屋回购、赔偿和房产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以土地形式处置的出让、土地性质变更和土地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5、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办负责实物资产清理、出售、出租全过程监督;

6、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实物资产出售、出租的具体操作。

各搬迁单位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资产处置管理的主体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原占有、使用实物资产的具体清理和房产(土地)购建相关的债权债务清理、房产竣工财务结算,在单位搬迁前办理完毕房产证和土地证,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原占有、使用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包括实物资产处置前的保养、保管。

四、工作程序。

(一)清理确权。各搬迁单位按职责开展实物资产(包括与房地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清理、确权和造册登记。清理基准日定为2006531,各单位对存量实物资产清理工作在2006615前结束,房产(土地)必须在2006730前确权完毕。

各搬迁单位对实物资产的清理结果必须进行归类划分,设立台账登记;将清理结果报市财政局、监察局、监督办备案。确权后的房产(土地)权证交由市财政局保管。所清理出来的实物资产未处置前由原占有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二)处置审批。对各部门单位搬迁后清理出来的房产(土地)产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其他资产产权仍归原占有使用单位,政府视情予以调配。资产处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实物资产的无偿调拨,由资产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统筹安排并确定具体调配方案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规定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

2、实物资产的出售、出租,按虞政发[2003]30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统一进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收归市政府的房产(土地)处置,由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3、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按虞政发[2003]30号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收归市政府的房产(土地),由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对外投资产权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或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持有。

五、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1、经清理纳入统一管理的房产(土地)处置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扣除交易费用后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全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2、房产(土地)处置中因遗留问题带来的对外债务和回购等费用,原则上在房产(土地)整体处置收益中解决。

3、除房产(土地)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处置收益原则归原占有使用单位专项用于实物资产更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房产(土地)处置,除无偿调拨外,必须按市有关规定统一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管理权限经审核后向有关操作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评估报告书》。

(二)房产(土地)处置涉及产权过户中所需的有关《评估报告书》在有效期限内可重复使用,或免收相关评估费用。

(三)为保证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涉及土地权证为划拨土地的(包括尚未办理土地权证的),在处置前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予以免缴。如需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须经规划、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商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四)房地产处置涉及的税费,按规定由出售方缴纳的部分予以免缴。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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