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收入分配,严肃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3]30号),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二、国有资产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实施“票款分离”的通知要求,将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益,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自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所有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出让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安排支出;其他收益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管理。
三、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由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的,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对2000年以来国有资产的出让收益,特别是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赔偿款处置情况,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财税部门将在10月份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自查不彻底、隐瞒不报等问题较大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