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体制调整的实际,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扶持激励作用,按照“增量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对2002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扶持激励政策,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乡镇工业区,涉及所得税政策调整为返还留市部分(2003年返还比例为40%,以后年度按政策规定,下同),其余继续执行市定税(费)优惠政策;“两区”(含孵化器)在新的政策出台前,涉及所得税政策调整为返还留市部分,其余暂按市定政策执行。
二、其它市定各类税(费)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已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未到期的暂予保留,所得税返还按留市部分计算,期到之日起自动失效,不再另行发文。
三、既适用法定优惠政策,又适用市定优惠政策的,按先享受法定政策、后享受市定政策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实行统一税政,规范操作,所有税(费)扶持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入库,年度结束后,财政统一结算兑现。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