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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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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中供养的目标

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都要实施集中供养。2003年底前集中供养比例达60%以上,2004年底前集中供养比例达85%以上。

二、集中供养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有一所敬老院。敬老院的规模,根据乡镇、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养对象的总数确定,床位数不得低于所在乡镇、街道供养总数的60%,中心镇和街道还应考虑社会化养老的需求。乡镇、街道可视情合并建造敬老院。

(二)坚持分级负担,健全保障机制。敬老院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市、乡镇(街道)二级共同负担;供养经费由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共同负担。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落实福利事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加快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四)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应保尽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三、集中供养的内容

(一)供养对象的范围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凡愿意参加集中供养的都应有计划地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不愿意或有不适合集中供养疾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等多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实行户院挂钩以及各项供养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二)供养标准

1、对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乡镇(街道)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对一类乡镇(街道)的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40元,二类乡镇每人每月补助160元,三类乡镇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其余部分由乡镇(街道)、村二级分担,村级负担比例由当地乡镇、街道根据村级经济状况确定。

2、对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3、对分散供养对象,统一按上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设施建设

敬老院设施建设以市、乡镇二级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赞助或合作兴建。新建或扩建的敬老院,对新建的建筑物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利用现有的敬老院、办公楼、学校、厂房或其他旧房进行改造的敬老院,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各乡镇、街道要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或通过置换方式改建、扩建敬老院。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新建的敬老院,除要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外,还要健全医疗、学习、娱乐、健身等相关配套设施,增强综合功能。

  四、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领导小组,由郑建庆副市长任组长,吴建平、郑庆善任副组长,陈萼娟、孙建立、蒋云、朱文浩、朱宝千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宝千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班子,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政府将把集中供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的岗位目标责任制。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乡镇、街道在今年10月底前要上报敬老院建设规划和集中供养方案;12月底前都要动工新建、扩建或改建敬老院,其中扩建或改建敬老院的必须在年内完成。所有敬老院必须在20048月底前建造完成。200410月底前必须完成集中供养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严把供养对象的确定关。农村五保对象的确定必须经村民小组讨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三)落实工作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民政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落实敬老院建设过程中相关规费和运行过程中水、电、通信等费用的减免。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集中供养工作的经费投入,落实集中供养专项经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提供房产、土地或山林、水塘等必要的生产资料,帮助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我保障能力。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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