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市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上虞市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以及由其它用地变更为上述用途的项目用地。
第三条 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一)地块具体出让方式的确定遵循“能拍卖的不招标、能招标的不挂牌”原则。
(二)商品住宅用地和由其他用地变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
(三)对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或有特定条件限制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采用招标、挂牌方式出让。
(四)涉及城市重大配套建设、外资引进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遵循下列原则:
(一)集中统一供地原则。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拆迁)、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二)有计划供地原则。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储备量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在每年年初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提出调整计划,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净地出让原则。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必须搞好前期开发整理,变生地为熟地,变毛地为净地。
(四)集体讨论原则。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联席会议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市府办副主任牵头召集,市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招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状况及宏观调控对策措施,讨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地块出让具体方案,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应提前2天书面告知参加单位。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与会并独立提出监督意见。联席会议统一的意见由市府办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中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的,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具体出让地块所涉及的规划、出让方案审批权限为:出让地块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所有批准内容均由市府办行文批复。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和地块成熟程度、市场需求等情况,拟订地块出让方案,抄送监督办,报联席会议确定。
第六条 拟出让地块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需要拆迁房屋等建筑物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拆迁、安置。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统一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做好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抄送监督办。
第八条 拟出让地块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按照地块所处位置,综合考虑周边的建筑特色,负责编制规划方案,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重大项目或重要地段的规划方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编制城市设计方案或规划总平面、立面方案。规划方案编制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抄送监督办。
第九条 拟出让地块的起叫价、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督办共同研究确定;出让底价由分管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市府办副主任召集市国土资源局、监督办研究确定。底价必须严格保密;重大项目或重要地段拟出让地块的起叫价、起始价、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步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拟出让地块规划方案明确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地块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土地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土地使用条件等,在联席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抄送监督办。出让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时间在新闻媒体和市土地交易市场、市招标投标中心电子屏幕发布地块出让公告。拟出让地块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上虞日报》发布公告;评估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在《绍兴日报》发布公告;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浙江日报》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全权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依法组织出让。根据不同的出让方式成立相应的招标评标小组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开出让的指导和监督。其成员由市府办、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监督办、招标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不再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抄送监督办。出让方案和监督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依照市府办的批复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土地受让方将地价款按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市级出让金分解方案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净出让金使用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予以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出让地块规划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在联席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督办。经联席会议审议后的调整方案和监督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依照市府办批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抄送监督办。
第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竣工后,由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抄送监督办。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拟订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督办。处理方案和监督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依照市府办批复办理。办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督办。地块出让后,因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导致地块不能开发建设的,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受让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监督办。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在年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违反本办法出让土地的,由市监察局会同监督办等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