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收回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收回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为加快杭州湾上虞新区建设,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收回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如下补偿标准:
一、移民村使用的海涂国有土地按每亩6000元予以补偿。
二、村、户使用的海涂国有土地按每亩9600元予以补偿。
三、乡镇、街道使用的海涂国有土地按每亩6000元予以补偿。
四、杭甬高速、上三高速公路建造时置换给村使用的海涂国有土地按每亩6000元予以补偿。
五、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置换给村使用的海涂国有土地按每亩8300元予以补偿。
六、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海涂国有土地按实际缴纳的原土地出让金、配套投入成本及利息为基数适当上浮予以补偿。
七、市级有关部门使用的海涂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八、海涂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