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第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林业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应根据本办法予以保护管理: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的。
第三条 市农林水产局是本市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各古树名木管护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经市农林水产局鉴定属保护对象的古树名木,应该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经市政府确认、公布,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挂牌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建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工作或依法认养。
第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刻划钉钉、绳索缠绕、攀拆树枝、剥损树皮;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在树冠投影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件,修建建筑物;
(五)擅自移植;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 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九条 负责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古树名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第十条 古树名木确已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古树名木无法正常生长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特性,精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批准,办理采伐(采挖)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迁移,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擅自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