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市城区航运噪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虞市城区航运噪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航运噪声管理,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虞市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区是指上虞市区建成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航运噪声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细则所称航运噪声污染,是指水上航运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城区噪声达标要求,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本市城区内航运、作业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噪声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城区航运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船舶单位和船员都有保护城区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航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船舶实施运输前,必须安装有关航运噪声污染防治的设施。
第八条 拆除或者闲置航运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市地方海事处批准。
第九条 凡在城区内河航道中航行的机动船,必须保持消声设施和声响设备的技术性能良好,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准鸣号和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条 市环保局、市地方海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区水上交通设施噪声实施监督检查,各种船舶、水上作业设施及船员必须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市环保局、市地方海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虞市环境保护局、上虞市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虞政办[1998]18号《上虞市城区航运噪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