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发展留用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留用地核定原则
以村1987年耕地年报数为基准,耕地减少量达到或超过耕地总量70%的,可享受留用地政策。
二、留用地标准
以村1987年年末人口数为准,按人均6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留用地数量,其中人口数少于665人的村,按每村6亩的标准核定。
三、留用地的处置
经核定的村发展留用地,采取政府统一作价回购方式处置,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综合性用地每亩50万元的标准统一回购,不再具体划定地块。
四、留用地回购补偿金的使用管理
1、留用地回购补偿金纳入村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金,可适当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弱势群体生活补助,但不得直接分配到个人。
2、留用地回购补偿金用于两区标准厂房或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的,补偿标准每亩上浮20%(即60万元/亩)。
3、村级集体资金使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并接受农林水产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其它
在征地过程中,已享受过留用地的村,其留用地数量按现标准扣除已享受面积计算。原口头承诺给村的留用地,因涉及国家政策调整而没有落实供地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十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