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市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上虞市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是指宾馆、饭店、歌舞厅、浴室、冷库、金属加工、机动车辆修配等产生废水、油烟、烟尘、恶臭、噪声污染物的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凡市建成区内的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文化、卫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居民区内不得兴办产生恶臭及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
第六条 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新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条 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含新建、改建、扩建、易地新建,下同)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以保护周围生活环境。
第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及时征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进行年检和日常监管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污染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可能存在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应配备专用烟道,设置收集处理油烟的专门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排放的油烟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应采取降噪、隔声等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确保边界噪声达到所在功能区规定标准。
(三)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装置等设施,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四)燃煤炉灶排放的烟尘,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油烟、烟尘、噪声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应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有责任消除污染,排除危害。
第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依法作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工商、文化、卫生、公安、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依法吊销或者暂扣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书等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