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严格合同约定,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严肃违约处罚,制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虞政发[2003]41号、虞政发[2004]13号文件规定,特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复核验收条件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并竣工后,才可申请复核验收。
二、复核验收内容
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地面积、范围;
2、容积率;
3、土地用途;
4、项目建设期限;
5、土地出让金缴付;
6、合同约定其它应复核验收的内容。
三、复核验收提供资料
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用地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性项目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申请表;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3、计划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批复;
5、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付凭证;
6、土地使用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市房管部门提供的分户建筑面积明细表;
9、1:500现状平面图;
10、市地名办提供的地名证明;
11、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四、复核验收程序
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按以下程序实施:
1、申请。经营性用地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市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申请资料。
2、受理。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组织验收。市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通过实地核实、资料审核等,提出验收意见。
4、违约处理。对项目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用地面积、超容积率等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作出违约处罚。
5、颁发合格证书。对验收合格的或经违约处罚并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单位颁发《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证书》。
6、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项目单位凭《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五、复核验收的处罚
对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超用地面积。对超批准面积的用地,符合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作价回购后,予以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现势评估地价补交相应出让金;不符合规划的,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2、超容积率。验收时实际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超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用地,必须按以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1)出让时间在2002年6月30日前的,按出让时楼面地价的50%乘超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
(2)出让时间在
(3)出让时间在2004年3月18日后的,按验收时各种用途楼面地价的120%乘超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验收时两种不同用途评估地价的差额参照上款分档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超建设期限。对项目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竣工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出让时间在
(2)出让时间在2004年3月18日后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按虞政发[2004]13号第三条第4款规定执行。
5、出让合同中对项目用地有明确约定的,在复核验收时须按约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操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