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的监督管理,促使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1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3]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04]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用地跟踪管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乡镇、街道、“两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单位开发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
1、管理的依据: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定;乡镇、街道、“两区”意向项目用地协议约定;规划、发计、经贸、外经、国土等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的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附件等方面的资料。
2、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划布局和各项指标,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期限,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执行情况及资金到位等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管理的方式:日常跟踪检查和定期督查相结合,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纠改。
4、管理的职责: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具体负责,包括建立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台账,落实专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规划布局、项目启动、实际投入、项目周期、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竣工等方面的跟踪管理。
项目定期督查工作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规划、发计、经贸、外经、国土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两区”,每季一次对在建项目用地开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对项目单位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须依法督促整改。对土地闲置现象,依据虞政发[2004]31号及虞政办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作出处置。
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为: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的布局和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办公生活设施占地率等用地指标执行情况的督查;发计、经贸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投入、实施进度、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方面执行情况的督查;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资到位情况的督查;国土部门负责对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的督查。
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后,用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规划、发计、经贸、外经贸、国土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两区”进行统一集中验收;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及“两区”牵头,组织国土分局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房产、土地等权属登记手续。
1、验收的条件:①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要求使用土地并竣工;②已具备投产、投用条件,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并经试运行;③验收资料齐全。
2、验收的内容:①建设期限;②用地面积;③土地用途;④建筑密度;⑤容积率;⑥绿地率;⑦行政办公生活设施占地率;⑧投资强度;⑨外资到位;⑩出让金缴纳。
3、验收的资料:①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表;②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使用权证(预约登记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有资质测量单位盖章的1:500地籍现状平面图;⑥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4、验收的程序:①申请:项目用地竣工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提交上述明确的有关资料;②受理: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受理;③组织:受理后,牵头单位须及时通知参加验收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指派分管人员做好验收准备,按要求参加验收;④验收:参加验收人员须通过听取情况、查阅资料、实地核实等方法,全面掌握项目用地实际情况,提出各自验收意见,填写《上虞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意见表》,并在三天内将验收结果报牵头单位;⑤颁发合格证书:初验合格的,对项目单位颁发《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凭合格证书予以兑现;初验不合格的,对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不得享受地价优惠政策。项目单位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复验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约定作出违约处罚后,才予颁发合格证书;⑥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权属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权属登记。
三、项目用地违规违约处罚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验仍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约定作出处罚:
1、超用地面积。对超批准用地面积,符合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作价回购后,予以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现势地价补缴地价款;不符合规划的,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退还土地。
2、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造别墅、专家楼、招待所、成套住宅、商业用房等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改变用途后的土地按两种评估地价差额收取违约责任金。土地确权时仍按工业用地性质确权。
3、超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比率。对超省规定其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地比率的,超占地面积部分按其所占合同用地面积比例乘总地价款标准收取违约责任金。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所占合同建筑面积比例乘总地价款的30%标准缴纳违约责任金(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4、未达到投资强度。对达不到立项批准文件和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对用地面积进行重新核实,确认确权面积。对确权后需核减的部分面积,其核减的面积可作成块分割调剂的,作回购调剂;不能分割调剂的,对核减部分面积按所占比例乘总地价款的30%标准收取违约责任金(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5、未达到容积率。对达不到合同约定容积率的,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对用地面积进行重新核实,确认确权面积。对确权后需核减部分面积,其核减的面积可作成块分割调剂的,作回购调剂;不能分割调剂的,对核减部分面积按所占比例乘总地价款的30%标准收取违约责任金(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6、超建设期限。对未经许可超合同约定建设期限的,经复验后虽被认定合格,仍须作出违约处罚,按每月总地价款的5‰收取违约责任金。
7、出让合同中对项目用地有明确约定的,在竣工验收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8、外资未按时到位的,根据乡镇、街道及“两区”的引资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罚,不得享受外资用地优惠政策,核减相应用地面积。
四、本意见自2003年9月15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协议出让土地开始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超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比例补缴违约责任金公式: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合同出让土地面积
违约责任金= ——————————————— ×总地价款
合同出让总用地面积
实际建筑面积—合同出让建筑面积
违约责任金=———————————————×总地价款×30%
合同出让建筑面积
未达到合同投资强度补缴违约责任金公式:
合同投资强度—实际投资强度
违约责任金=———————————————×总地价款×30%
合同投资强度
未达到合同容积率补缴违约责任金公式:
合同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
违约责任金=—————————————— ×总地价款×30%
合同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