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挖砂机管理,规范、完善砂涂招投标过程中挖砂机租赁、出让行为,确保砂涂开发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对曹娥江干(支)流挖砂机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凡曹娥江干(支)流河道、滩地采砂作业的船只必须经市水利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现行管理要求,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控制现已有的挖砂船只数量。
二、经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出让取得砂涂开发权的,必须到水利部门注册登记方可开发。不得在干支流间交叉开发,各支流间需交叉开发的事先必须经水利部门认可。
三、现有登记注册的挖砂机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在中标砂涂开发完毕后一年(含)以上未办理新《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挖砂机船号由水利部门收回。
四、凡取得砂涂开发权中标者,市水利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挖砂船只在现有曹娥江干(支)流挖砂机中解决,即水利部门从收回的挖砂船只中配置给砂涂开发的中标者使用;中标者收购或租赁现有挖砂机,租赁挖砂机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租赁船只价格由市级水利、价格部门另行出台规定。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