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市委[2004]3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化解土地制约瓶颈;有利于促进招商引资,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特色产业;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初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1、标准厂房界定。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具有一般工业用房的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由建设业主投资建造,主要以租赁、转让形式集聚中小企业的集中生产场所。建成后的标准厂房区块应成为工业性中小企业的集聚区。
2、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体现相对集中的要求,原则上规划在百官、梁湖、丰惠、章镇、汤浦、上浦、道墟、崧厦、小越、驿亭、沥海、谢塘、曹娥、永和等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及其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有建设条件的工业区域内,重点设在具有较强辐射、集聚功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以提高集聚能力,降低基础设施投资和公共管理成本。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建造并出租标准厂房。
3、建设规模。标准厂房建设区占地规模原则要求在50亩以上,并按一次规划、整体实施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审批、建设、管理。个别地区标准厂房建设可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但厂房建筑规模最低不少于20000平方米。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造并出租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4、建设业主。标准厂房按照“政府推动、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可有乡镇(街道)资产管理中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工商业主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组建公司,并作为建设主体进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5、配套要求。建设业主应确保标准厂房区域内电力、道路、通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配套;电力、供水、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标准厂房建设业主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区域较大且远离镇、村的,应在标准厂房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生产、生活需要,配备必要的员工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6、招商引资。实行标准厂房规划建设与招商引资同步,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拓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利用标准厂房这一平台和载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中小企业落户标准厂房。今后凡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用地少于10亩的工业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所需生产经营场所主要通过土地存量挖潜、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资强度,以及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对限额以上单独供地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建单层厂房。
三、建设要求与标准
1、土地来源。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通过盘活存量和新增用地两种方式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盘活存量主要通过利用企业现有建设用地、废弃工矿地、回收调剂地解决。
2、出让方式。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采用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价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及调整的所属区块的底价。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
3、总体平面布局。标准厂房区以工业厂房为主,按照生产与生活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一定的功能分区,配套相应的办公、仓储及生活用房。生产生活区之间应适当绿化隔离;各功能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按照功能要求规划、建设道路,确定人流、物流及消防线路;各幢标准厂房之间的间距应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安全、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物保护等有关规定控制,符合建设及规划设计要求。
4、建筑风格。标准厂房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按多层布置,外形宜规整。建筑立面应简洁明快,符合现代工业厂矿区的整体风格。要注重建筑物外装饰的统一性和标志性,在表达企业个性的同时,注重区块内建筑物的整体协调。
5、突出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区域内建筑系数宜控制在35%-40%左右,容积率要求在1.0以上,绿地率控制在15%左右。从严控制单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单层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
6、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应严格按照工业用房标准建设,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严格执行“三同时”。标准厂房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适当的灵活性,层高设置应满足设备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厂房建筑采用的柱距、跨度、层高等需满足绝大部分工业建筑的通用要求;占总建筑面积75%的标准厂房层数应控制在2层及以上,每幢标准厂房的单层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层高如无特殊要求应控制在4.2—5.5米之间,跨度一般应在8—10米左右。
6、生活设施。区域内部应根据建设规模,与镇、村距离等因素,按不高于总用地面积7%和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建造行政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中规划建设与生产区隔离的共享设施性的职工宿舍及食堂,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建筑。区域内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用房楼层一般以4-5层为宜,以通廊式集体公寓为主,宿舍内每层应设有集中盥洗室和卫生间,并设公共活动室。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人,食堂就餐面积控制在0.85平方米/人。
7、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应按照标准厂房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电信、电视等基础工程。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暗管排水;供水应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管道埋地敷设至各厂房和生活用房处,用水量按照《浙江省用水定额》标准确定;供电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并留有余地,必要时允许入户企业单独立户;标准厂房区内配电房应独立设置,配电房至厂区建筑的低压配电线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并预留足够的电缆通道;通信及有线电视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内应设置电话接口及有线电视终端。
四、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管理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领导,确保标准厂房建设有序推进,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专人及时做好标准厂房建设中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服务工作。
2、并联审批,全程服务。标准厂房建设应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选址由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建设、国土、供电、供水等部门意见,市规划局负责审查把关。项目初审和竣工验收由市便民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和验收。为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在市便民中心建立标准厂房审批绿色通道,程序如下:
(1)方案确认。由乡镇(街道)或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选址申请,并将拟建厂房的规模、类型、结构形式及基础配套设施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包括总体鸟瞰图、单体效果图、沿街景观图,其中占地100亩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须做模型,以审定屋顶形式、立面形态、建筑色彩,建设业主应在二个月以内提交成熟方案),送市便民中心。便民中心成立项目评价、审查专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查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确定后的方案作为土地出让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市便民中心受理窗口联系建设、国土、规划、经贸、发计等窗口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立项(符合备案条件的实行项目备案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四项审批工作(取消扩初意见评审)。
(3)建设用地审批。由市便民中心受理窗口将相关资料报国土窗口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国土窗口在项目用地获农转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报省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手续。
(4)施工许可。标准厂房建设施工图审查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由市便民中心受理窗口联系规划、建管、气象、消防、质监等窗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气象防雷审查、消防安全审查、质监登记、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按规定需采用招投标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外)。
3、建设管理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办妥施工许可后即可开始施工,由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桩基等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须经质监员、安监员进行检查许可和相关验收。
(2)建设期限。建设业主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半年内开工,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竣工。
建设业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建设业主建造的标准厂房超过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能竣工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标准厂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补助。
(3)建设业主在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项目验收。标准厂房建设完成后,由乡镇(街道)或建设业主向市便民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便民中心按照《上虞市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对分期建设的,可分期进行验收。入区企业应同时通过安全、环评许可。
5、标准厂房竣工后,由建设业主自主定价、自主经营。严禁非生产性企业和污染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区,杜绝“三合一”企业现象;严格控制设备投资在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区。
6、规范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标准厂房的服务管理。标准厂房建设业主要及时建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需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核。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
五、激励扶持
1、为调动标准厂房建设积极性,实行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优先供给。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立项、建设施工许可、质监等环节上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新建标准厂房凡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后,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单层每平方米补助10元;二层及以上每层每平方米加补20元,即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依次类推。
3、对出租的标准厂房实行租金补助。租用企业投产后当年内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助。
4、标准厂房建设中相关的行政性规费除工本费外留市部份全免,技术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5、出租的标准厂房,三年内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等税费地方留成部份,由市财政奖励给建设业主。
6、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协助建设业主利用标准厂房这一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以加快标准厂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集聚。
六“两区”及企业建造标准厂房出租或转让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便民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