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上虞市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行为,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明确土地出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发挥土地出让金的最大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出让金包括协议出让和公开出让土地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代征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缴
(一)缴纳标准。协议出让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实际出让价或合同约定规定须缴纳的全部地价款。
(二)缴纳时间。协议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在土地报批时一次性缴纳;公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三)缴纳方式。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要求,受让人凭市国土局开具的出让金缴款通知书和开具的收款票据,到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上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契税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受让方另行缴纳。
(四)出让金及滞纳金减免、缓缴。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缓缴意见,经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审批后以政府抄告单形式明确并由市国土局办理。
(五)出让金优惠。工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地价优惠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3]7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虞政办发[2004]20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严格实行先缴后奖。
(六)出让金补缴。经营性用地复合验收中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改变等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须经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上交财政。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或同意缓缴土地出让金。因违规出让和减免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或随意给企业单位及个人优惠返还出让金,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由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规划、建设、国土、建管等部门,有关部门凭财政部门的书面《告知单》和有关资料,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催缴。对逾期未缴纳的市级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催缴,财政、工商、规划、建设、建管等部门配合。涉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城中村”改造以及市场化运作项目等的土地出让金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催缴,市国土部门配合。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逾期缴纳处理
对协议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报批手续。
对公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不按合同约定缴款的受让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收取滞纳金。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的,国土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清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欠款3‰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暂停发放土地权证和停办有关许可证。按照合同约定,属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受让人不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土地权证,规划、建设、建管等部门暂停规划论证,停办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证;属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金或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足总出让金的50%(含50%)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土地权证,规划、建设、建管等部门暂停规划论证,停办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证;土地出让金按期缴清且缴纳额超过50%以上的,根据受让人申请,准予发给不超过已缴纳比例部分面积的土地权证。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冲滞纳金或逾期缴款超过6个月的,由国土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违约方对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作出赔偿。
(四)除上述措施外,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暂时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招标拍卖的竞投资格。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预定协议书》的,应当在签订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局备案,正式合同必须由受让方与市国土局签订。经营性土地出让成交之日,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抄送发计、规划、建设、财政、监督办、城改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国土局将本局和两区的《土地使用权预定协议书》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信息汇总,在每月7日前以表格形式报送市府办、市财政局、市监督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项目规划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的启动、进度、质量及综合验收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把关。
第九条 市国土局、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和财政局建立定期的土地出让金收缴核对制度,完善征收环节。同时,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等部门落实专人,每月7日前将土地征用、收储、拆迁、出让、规划、建设、出让金收缴欠缴及使用等情况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分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市国土局、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及市场化运作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加大收缴力度。市规划、建设、建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出让金按时、足额收缴。市审计局、监察局、监督办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