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推动我市基础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确立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我市基础教育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
(一)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上虞加快工业化、推进城市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奠基工程,确保适度超前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二)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质量为根本,保持我市基础教育总体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大力发展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到2005年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到高中段的15年教育;到2010年,建立起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能满足社会人员终身学习需要的现代化教育体系,不断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继续坚持把“普九”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义务教育向高质量、均衡化发展。2005年前基本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比例达到90%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接近100%;提高幼儿教育普及程度,3至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积极探索0—3周岁幼儿早期教育。
二、完善体制,明确职责,确保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四)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理顺市及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体制,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1、负责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义务教育。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中小学布局。3、根据上级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编制方案,核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4、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5、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包括地方性政策补贴、各类津贴等,下同)。6、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多渠道筹措学校建设资金,专项安排校舍建设与危房改造经费,合理安排中小学教育装备经费,改善办学条件。7、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8、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秩序。9、开展助学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10、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1、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2按学校设置和建设标准,配合市政府合理调整中小学网点布局,并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3、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义务教育发展。4、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学校闲置资产。5、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6、发动社会各界资助贫困学生。7、协助学校建立青少年校外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组织社区、村(居)委对青少年进行校外教育活动。8、经常对学校师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在发展义务教育中应发挥积极作用。1、通过建立校管小组,治理校园周边环境。2、根据网点覆盖情况,适当筹措经费,支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3、组织开展对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活动。4、组织村(居)民自愿提供教育劳务等。
三、落实保障措施,多渠道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五)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教职工编制,将教职工工资纳入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确保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公有民营学校及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投入。在2005年前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每年不低于1.2个百分点。人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人均教育经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财政每年预算超收部分,应按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市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应重点向九年制义务教育倾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七)落实责任,依法征足管好用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向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标准据实征收,按实拨付,不漏征,不减免。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八)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有效集聚社会教育资源。
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高中段教育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推进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共同发展。不断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健全管理体制,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在进一步办好公办学校,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以贷款方式等筹资新建的学校,经批准可按民办机制运行。
继续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者,经市政府同意,给予相关学校或其校内建筑的冠名权,并实行优先照顾其子女入学等奖励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广泛开展国际和地区学校之间的教育交流和合作办学。
(九)盘活资产存量,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学校建设。
学校建设要遵循“合理规划、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各金融机构要运用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要积极探索、发展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用于支付教育贷款利息。
鼓励高中段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措施,规范管理行为,为高中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政策扶持。
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根据省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结合上虞实际,合理确定本市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并逐年递增。市财政要统筹安排,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及乡镇、街道两级政府予以安排。
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基础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合理确定学校代管费项目内容和其它收费标准,坚决治理乱收费。根据群众经济承受能力,适当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幼儿教育收费占培养成本的比例。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要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学生自愿参加的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外培训等活动,经物价部门批准,可按成本收取一定费用。面向学校的水电等公共事业收费按民用收费价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委托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各种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校舍建设用地及工程建设有关规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外,其余的均予以减免(不含土地指标费)。公办学校办学的土地、房产等均属国家财产,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补办手续,并减免有关税费。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土地等校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拍卖所得应全额用于教育事业。
(十一)积极化解教育债务。采取有效措施,在三年内对乡镇、街道和市直属学校教育债务进行逐校清理,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制定偿还计划并逐年偿还。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债务偿还以乡镇、街道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学校闲置资产处置所得应优先偿还教育基建债务。学校建设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四、合理调整教育网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十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制定实施《上虞市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园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
(十三)保障新建、扩建校舍和危房及破旧校舍改造的必要投入。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把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新建、扩建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城市建设(含旧城改造、城镇扩建新建和工业园区建设)中,要充分考虑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的需要,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标准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要从城市建设的土地收益中,每年安排10%的资金用于学校建设。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必须按照城市建设和学校布局规划同步建好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
要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破旧校舍改造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中小学新建、扩建、危房及破旧校舍改造所需经费,纳入市及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比例承担,其中上解乡镇、街道承担40-50%、补助乡镇承担25-3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动员村(居)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十四)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建立教育扶贫基金,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乡镇的校舍改造、布局调整和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扶贫支援力度。普通高中、城区学校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街道都要确定对口支援的学校或乡镇,在经费、装备、师资等方面支援薄弱学校,帮助加快发展。深入实施《上虞市扶贫助学实施方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不同类型减免学习费用,对特困学生补助必要的生活费,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到2007年,争取实现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基础教育办学水平
(十五)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坚持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巩固“高普九”成果,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向高质量、均衡化发展。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大力发展高中段教育。要顺应上虞城市化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扩大普通高中规模,努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挖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潜力,优化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吸引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在高中段中的招生比例不低于50%。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所需经费,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收录用职校毕业生。劳动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和“持证上岗”等有关规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加快发展幼儿教育。要将幼儿教育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本辖区内的中心幼儿园。要明确职责,规范幼儿教育管理。当前,要重点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加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特别要重视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园舍安全意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十六)重视教育信息化建设,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
要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建设,至2005年全市中小学每12生拥有一台电脑,每300生拥有一套多媒体设备。要充分发挥上虞教育信息网作用,逐步实现完小以上学校的“校校通”。提高教育资源共享程度,使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为特征的现代教育技术得到广泛运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系统化、网络化。
创设载体,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以“上虞市教育现代化乡镇”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启动,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各乡镇、街道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将创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象抓“两基”和抓“高普九”那样抓好教育现代化乡镇创建工作。争取到2009年提前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凡被评为绍兴市级及以上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和省级及以上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8-15万元的奖励。
(十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立和完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和运行机制。
坚持法德并举,构建现代法制教育和德育工作有效机制。以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以贯彻《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载体,坚持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和德育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法制教育和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小学成绩评定等级制。以学生为主体,以课堂为主阵地,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实行开放式、讨论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改革和完善招生办法。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规范招生工作。高中招生面向全市,打破学区界限。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控制班额,按规定收费。
(十八)积极推进课程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及浙江省《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方案》,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基础上,认真做好中小学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和指导工作,探索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规范运作方式,逐步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三级课程体系。强化外语课程、信息技术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大力推进中小学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学习。探索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整合。
(十九)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
继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按照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抓好教师学历进修提高的同时,积极实施“名师、名校长”工程,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各类专门人才。加大向重点大学招聘优秀毕业生的力度,优化我市师资队伍结构。重视信息技术、外语、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配备和培养培训,切实提高教师在职进修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探索分配制度改革,对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教师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中小学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要建立和完善校长任期目标制、领导责任追究制,探索行之有效的校长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
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街道不得聘任中小学教职工。要统筹安排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山区、海边学校师资队伍。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在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二十)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探索新形势下社区教育新路子,努力实现学校教育向社会的延伸。成立市社区教育委员会,积极创办社区学校,落实各类教育对象的校外教育任务。
六、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基础教育事业
(二十一)实行基础教育发展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高度,自觉地将发展基础教育作为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深入实际,解决基础教育发展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今年起,乡镇、街道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直接负责,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协助,市政府将乡镇、街道基础教育的投入和发展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教体、发计、财政、税务、人事、社保、规划、建设、建管、电力、国土、公安、卫生、交通、工商、文广、农林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及新闻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为基础教育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推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发展。
(二十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措和安排教育经费,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注重防范,严格管理,狠抓落实。特别是在学校网点调整后,教体、交通、公安等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要加强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重视学生饮食卫生和健康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秩序,在学校中深入开展“治安安全单位”和“安全校园”创建活动,加强群防群治,警校共建,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十四)对发展我市基础教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拖欠教职工工资、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二○○四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