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进一步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逐步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推广范围
凡在上虞市区(包括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均须推广应用非粘土墙体材料。
二、推广产品
根据上虞市区新型墙体材料研制和开发情况,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为混凝土多孔砖、彩钢夹芯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及其他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
三、推广措施
1、上虞市区建筑工程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有关条件,产品须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具有《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有关标准,能满足各类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2、下列建筑工程及建筑部位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1)各类工业厂房框架墙体;
(2)框架式公共建筑墙体;
(3)底层设车库、车棚住宅的建筑填充部分墙体;
(4)各类临时性建筑和围墙等构筑物墙体。
3、各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优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对规定的建筑工程及相应部位,新型墙体材料设计用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并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4、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将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应用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5、各施工单位应积极改善施工工艺,大力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不得擅自将设计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更改为粘土类制品,在推广应用中应确保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可靠。
6、各工程质监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加大材料检测和现场监理力度,帮助、指导施工单位改进和完善施工工艺,切实做到监督到位、检测经常、监理及时。
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定额,将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列入造价信息及定额管理范围。
四、推广政策
1、凡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凭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出具的供货合同、收款凭证及《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认定证书》、《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复印件,经市墙改办核实后按省政府令第171号规定退还墙改专项基金。
2、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M2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的工程项目,市墙改办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下列补助:
(1)建筑工程框架结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折成标准砖,每砖按0.01元给予补助。
(2)建筑工程砖混结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建设单位1元,设计单位0.3元,施工单位0.2元。
(3)单个建筑工程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实施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凡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均必须按规定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按《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