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虞政发[1999]10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统一和规范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等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合理解决由于城市房地产和农村私人房产抵押登记分属不同部门办理而给企业、群众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物的,其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公证处。
2、除百官、曹娥、东关三个街道外,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物的,其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市公证处应主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搞好工作衔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4、其他抵押登记按法律、法规和原有规定办理。
5、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继续有效,原登记部门仍应加强管理,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