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存量土地,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整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闲置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范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用地视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依法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明确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建设期限届满,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主体工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须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闲置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对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4、土地闲置超过1年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4元/M2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5、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残值予以补偿。
三、本意见下发之前闲置土地的处置
1、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和“两区”责令土地使用者对闲置土地限期开工建设,土地使用者须在收到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建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4元/M2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
(2)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虽动工建设,但六个月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建筑面积不到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的;
3、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建筑面积不到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出让地价予以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残值补偿。
四、涉及经营性闲置土地的处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