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行为,加强出让土地的全程管理,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责任,确保双方认真负责履约和项目按期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虞政发[2003]41号文件精神,对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拟出让地块评估地价的10%支付。
保证金由竞买人在报名时支付,竞买人中标后(即受让方)保证金不抵作出让金,转作出让土地开发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连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受让方中标之日起计息)予以退还。
二、出让金催缴
出让金由合同签约部门负责催缴,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出让金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合同约定责任
(一)受让方
1、支付逾期责任。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足额(资金实际到账)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按约定足额缴清的,自延期缴款之日起,每日按延缴款额的3‰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缴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受让方对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作出赔偿。
2、进度逾期责任。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要求,按时开发建设。年度开发建设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受让方须按保证金20%的额度支付该年度的逾期违约金。
3、土地闲置处罚。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须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竣工逾期责任。受让方虽按期开工建设,但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时间除外)的,超期3个月以内的,扣除全额保证金的50%;3个月至6个月的,扣除全额保证金;6个月以上的,每超一天按当时成交地价1‰的额度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抵冲支付的,受让方必须在付清违约金后,才予以综合验收。
以上情况同时出现的,分别予以处罚。
(二)出让方
1、提前支付奖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提前全额缴清的,每日按提前缴付款额的万分之三予以奖励。
2、逾期交地责任。出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地。由于出让方未按时供地而影响受让方开发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出让方按受让方已经缴付的土地出让金的3‰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出让方延期供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按履约保证金两倍标准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金。
四、项目综合验收
出让土地项目开发建设竣工后,由监督办、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等部门负责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意见由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确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期限等内容。
五、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处罚规定
1、超容积率的,按验收时超建筑面积部分乘楼面地价的120%补缴出让金。
2、超用地面积,符合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按验收时改变用途部分土地面积两种用途地价差的120%补缴出让金。
4、超过建设期限的,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
2、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具体项目报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予以分期支付出让金、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须经出让方认定并符合出让土地合同约定按期开发,且完成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25%以上。擅自转让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受让方违反本意见第三、第五、第六条规定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土地受让,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八、凡本补充意见公布之日前出让的经营性土地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尚未竣工或尚未验收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执行。
九、本补充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以上补充意见中的有关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