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上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开发利用,制止乱挖滥采,保障堤防安全,维护黄砂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黄砂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河道采砂许可工作,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活动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行使黄砂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黄砂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包黄砂资源和采矿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非法侵占、破坏、买卖、转让黄砂资源。
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黄砂资源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开采河道范围内黄砂资源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条 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黄砂资源应当服从统一规划,注重合理开发,并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河道管理、堤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开采黄砂资源:(一)在重要堤防、水闸、取水口等水利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二)在重要桥梁、码头、供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三)市政府规定不得开采黄砂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七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规划、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制订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采矿权出让前置意见;提出相应范围标准江堤建设、堤防岸线加固方案;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提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组织落实河道采砂具体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其他应当有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的职能。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采矿权公开出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有偿出让采矿权,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依法收回采矿权;会同水利部门制订黄砂资源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收取采矿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好储量简测和有关土地征用的报批工作;依法行使其他应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职能。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安全及行洪、航运的畅通。
采砂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弃置废料,确需临时堆置,应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毕。
第十条 拟出让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采矿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水利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共同参与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
第十一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出让采矿权,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把有关委托评估和出让标书送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招投标之日招投标中心应通知市水利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应按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在初步选定开采地点,基本处理好相关各方关系的情况下,向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的申请。市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申请,由水利部门牵头,对拟开采现场进行踏勘。
第十四条 采矿权出让前,应根据“净矿出让、二次公告”的原则,由乡镇、街道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置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面花、土地附着物、其他实物征用补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水利部门河道采砂前置意见,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与市水利部门共同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通过竞买有偿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采矿权的,竞得人应当持成交证明或中标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采矿权竞得人应当持有关成交或中标确认凭证和挖砂机过户或租赁凭证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市水利部门以销售价的5%收取采砂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为维护黄砂资源国家所有权,并考虑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出让所得纳入市财政专户,在扣除村级土地补偿、面花赔偿、出让业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建或加固堤塘及抛石护岸等各项费用后,25%专项用于全市性水利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35%由市财政划给砂涂所在行政村,专项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其他公益事业;40%由市财政划给砂涂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及行政村所得部分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返还,新建堤塘、加固堤塘及抛石护岸资金由市水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签具意见后,市财政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河道管理范围内黄砂资源采矿权,但应当对采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对河道采砂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由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水法律、法规和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由市水利部门依法处罚;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擅自出让、偷采黄砂资源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虞政发[2002]30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黄砂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今后,上级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