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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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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上虞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一、“以奖代补”范围

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二、项目管理

⒈申请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当地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⒉踏勘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申请后,会同安监、财政、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确定是否符合立项条件。

⒊立项

经踏勘满足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⑴关于要求立项的申请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概况、治理方案、经费预算、工程实施时间;

⑶涉及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⑷治理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图。

⒋工程实施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实施,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⒌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市国土局会同财政、安监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三、“以奖代补”办法

⒈“以奖代补”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立项及工程建设中投入的资金,主要包括治理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治理费、监理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搬家费等,不包含灾害隐患点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拆迁建设成本。治理项目经费须按规定进行工程审价,审价结果作为“以奖代补”依据。“以奖代补”标准根据灾害隐患点治理实际投入情况确定。

⑴上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市财政按治理总费用的90%进行“以奖代补”,其余10%由乡镇(街道)、村及受益单位自筹。

⑵上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市财政按治理总费用的80%进行“以奖代补”,其余20%由乡镇(街道)、村及受益单位自筹。

⑶未纳入上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市财政按治理总费用的70%进行“以奖代补”,其余30%由乡镇(街道)、村及受益单位自筹。

⑷城市建城区范围内灾害隐患点治理,由市国土局组织实施,治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⑸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引发的突发性治理费用,经国土、财政部门核定后实行应急补助。

⒉资金拨付方式

⑴项目开工后,当地乡镇、街道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

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地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审价结果申请结算“以奖代补”资金。

⒊资金来源

资金从采矿权拍卖市级留存、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上级项目补助等渠道列支。

四、有关要求

⒈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摸排出来的灾害隐患点,拟定治理计划和方案。治理计划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治理方案以灾害隐患点居民的安全为首要任务。

⒉实施地质灾害治理的乡镇(街道)须在项目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要求,在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程序上把好关,加强工程的日常管理,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⒊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齐抓共管。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治理的审定、指导和督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以奖代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安监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督办负责治理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的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资金审计工作。

五、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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