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含街道,下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超越财力搞建设,防患乡镇财政风险,根据《浙江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财建字[2003]2号)、《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乡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主体
⒈乡镇基本建设项目分市定配套项目和乡镇自定项目两大类。市定配套项目主要为:康庄工程、市级重点工程延伸以及千库保安、百里清水河道、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网点调整、敬老院、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实行市和乡镇拼盘解决,市级部门资金安排实行以奖代补(或配套)。乡镇自定项目主要为:集镇建设、办公楼修建、工业区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其他乡镇自行安排的镇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由乡镇自筹为主解决。
⒉乡镇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其管理主体(主要包括建设主体、债务主体和资产主体)除乡镇只履行出资义务的市级重点交通工程、县乡道路建设等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以乡镇政府为主。
二、实施乡镇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⒈乡镇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项目符合政策、用地能够保障、拆迁能够到位、资金有相应来源”的原则,根据财力状况,在确保机关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轻重缓急,排定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确定的项目,不得超越财力搞建设。
⒉各乡镇应统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规定的要求和时间,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改→国土→建设→财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批准后列入全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盘子;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⒊各乡镇年度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按有关程序分别处理。
⑴对年初尚未列入全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盘子,但经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按乡镇人代会批准决议执行。
⑵对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建制镇范围内路、桥、拆迁改造等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其他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的,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⑶对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改→国土→建设→财政)审批,批准后实施。凡符合发改、国土、建设要求,且债务率(上年债务余额与上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可支配财力指上年乡镇剔除机关正常运转外的所有预算内外资金)一类乡镇在100%(含)、二类乡镇在60%(含)、三类乡镇在30%(含)以内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准实施;对债务率在规定比例以上的,一般不予审批,情况特殊的,报规划、建设、国土联席会议(发改、财政参与)审定后实施。
⑷所有批准实施的追加项目一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追加手续,以确保年度内全市项目的完整性、全面性和针对性。对批准实施的农业、水利等追加项目,其需要安排的市级补助资金在部门切块经费中解决。
⒋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前期管理,按项目计划(年初预算项目、追加项目)和项目性质(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储备项目)分别设立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滚动编制、动态监管。
三、强化乡镇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管理
⒈乡镇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必须报市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计或确认,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招标、竣工财务决算和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⒉乡镇基本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拨付,不得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
⒊乡镇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凭证必须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为准,不得以收款收据替代,不得将材料发票抵冲工程款发票,预收款项时开具的往来款发票必须在会计年度终结前调换为正式发票。
⒋乡镇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列报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超标准列支项目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和各类补贴。
四、加强乡镇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
⒈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乡镇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可单独开户,独立建账,并严格按照现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同一项目的基建账户不得多头开设。对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纳入政府基建一本账进行分户明细核算。
⒉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乡镇基本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要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不得移用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专项资金。对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的专项资金,必须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⒊各乡镇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监管,逐步实行资金直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绩效评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⒋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招投标合同、竣工验收等各类资料,建立项目基础资料库。
五、严肃乡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纪律
⒈各乡镇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按规定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对按规定应由乡镇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的项目,一律进入乡镇招标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
⒉项目概算招标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追加。对因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算投资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⒊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