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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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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规范执行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就市委[2004]33号、虞政办发[2004]261号文件有关标准厂房建设政策意见,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规划目标管理

1、标准厂房类别界定

1)区块标准厂房。指乡镇、街道及“两区”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指标控制,功能设施完善,土地新征用新报批、用地公开出让,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规划建设并用于出售的工业厂房,或对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翻建加层并用于出售的工业厂房,视同区块标准厂房。

2)企业标准厂房。指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规划建设并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或对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翻建加层并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

企业建造的标准厂房(包括视同区块标准厂房的)同时必须符合单独立项审批、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出租的首次出租年限不少于三年的要求。

2、采取集中规划布局。按照集聚发展和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原则,结合各乡镇、街道和“两区”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区块标准厂房原则上规划选址在百官、梁湖、丰惠、章镇、汤浦、上浦、道墟、崧厦、小越、驿亭、沥海、谢塘、曹娥、东关、永和等15个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内;其它乡镇、街道有发展需求和条件,符合规定并经申请同意的也可建造标准厂房。

3、目标任务及进度要求。强势推进,加快建设,明确目标,力争今明两年全市完成2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乡镇、街道和“两区”的目标任务及分段进度要求见附件。

乡镇、街道区块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公开挂牌出让时,如确实无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摘牌的,土地指标按优化配置原则调剂给有需求的乡镇、街道,同时取消该乡镇、街道标准厂房建设考核。

4、强化考核激励。在乡镇、街道和“两区”开展标准厂房建设竞赛活动,实行单列考核和奖励(竞赛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根据竞赛考核结果,在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和“两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进行加分,最高附加分设置为10分。

5、标准厂房建设考核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分段验收考核的原则进行。

二、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1、容积率规定。标准厂房区块内建筑物容积率原则上须在1.3以上,个别区块容积率可根据地块条件和产业布局实际作适当调整。具体区块标准厂房容积率由建设业主根据产业特点进行考虑,乡镇、街道和“两区”主导,有关部门在规划评审时严格把关。

2、加强标准厂房建设全过程管理

1)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出让地价、缴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规定。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所属区块协议土地出让底价,在此基础上,市国土局及乡镇、街道和“两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底价上浮。

3)加强租赁管理。区块标准厂房及企业标准厂房的首次出租期限,原则上应在三年以上。

出租标准厂房月租金指导价为每平方米6元—12元;租金价格应报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标准厂房建设协调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租金价格调整实行协商机制,由所在乡镇、街道和“两区”牵头,建设业主、租用企业和市发计局共同参加并商定。

4)加强物业管理。标准厂房建设业主在建设标准厂房时应同时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建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确保标准厂房区域内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5)入驻企业管理。标准厂房建设与招商引资要同步进行,各乡镇、街道及“两区”应配合建设业主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切实加快标准厂房区块的中小企业集聚。各区块及企业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按平均每2000平方米一家企业实行总量考核(详见附件)。

三、具体扶持政策规定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所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受让企业。

2、区块标准厂房扶持政策参照虞政办发[2004]26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市委[2004]33号文件中有关翻建加层的扶持政策;企业标准厂房扶持政策只享受“三年内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等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建设业主”和“租用企业投产后当年内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助”的政策。同时出租政策兑现实行租用满一年先兑现一半,满三年后全额兑现的原则。

虞政办发[2004]261号文件规定的“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等税费”仅指房产税、营业税,不包括其它税费。

3、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标准厂房建设中相关的行政性规费除工本费外留市部分全免,技术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的规定,具体操作时由市政府办公室以抄告单形式告知建设业主,建设业主凭抄告单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4、标准厂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及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时间、进度要求。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的,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的扶持激励政策减半兑现;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的,取消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的扶持激励政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区块标准厂房和企业标准厂房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出租(出售)等相关规定及入驻企业未达到目标要求70%以上的取消激励扶持政策。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已兑现的各项扶持激励政策予以收回。

5、单层标准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按建筑面积予以享受的扶持政策仍按单层计算。

6、对标准厂房出售、出租给关联企业的,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7扶持政策兑现要求。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或建设业主必须在按项目批文规定的标准厂房全部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兑现,兑现时按实际出租、出售面积和相应入驻企业比例申请相应政策补助;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在租用或受让后即可在年终申请兑现。兑现程序为企业或建设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和“两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和“两区”初审,市标准厂房建设协调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审批兑现。企业或建设业主在申请兑现扶持政策时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区块标准厂房)、“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标准厂房建设竣工验收报告”、“标准厂房出租(出售)合同”、“出租、出售完税凭证”和申请报告等资料。

四、本补充规定与虞政办发[2004]261号文件一并执行,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五、本补充规定由市标准厂房建设协调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标准厂房建设计划目标任务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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