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延缴滞纳金减免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虞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延缴滞纳金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肃土地出让金延缴处罚规定,规范滞纳金减免行为,防止土地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后,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缴额3‰的标准向出让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条 滞纳金减免范围及标准。滞纳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给予减免:
(一)出让地块因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不能按时进场开工建设,其出让金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的,经市规划部门认定,视实际延期时间,减免相应滞纳金;因受让人主观原因,不能如期编制和审核通过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造成施工延期,出让金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的,所处罚的滞纳金不予减免。
(二)出让地块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因政府未能按约定时限拆迁完毕等原因,受让人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建设,其出让金未按约定时限缴纳的,经市建设部门认定,视实际延期时间,减免相应滞纳金。
(三)因市政路网和交通道路建设影响,受让人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建设,其出让金未按约定时限缴纳的,经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视实际延期时间,减免相应滞纳金。
(四)出让合同、须知明确的出让地块外部基础设施配套因部门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落实,影响项目按时开发,受让人未按约定时限缴纳出让金的,经建设等相关部门认定,视实际延期时间,减免相应滞纳金。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受让人不能按约定时间缴纳出让金的,经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认定,视实际延期时间,减免滞纳金。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
第四条 受让人申请减免滞纳金,必须先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滞纳金减免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受让人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上虞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延缴滞纳金减免审批表》,并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缴纳收据复印件等资料。
(二)审核。滞纳金减免先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提出减免意见。
(三)审批。滞纳金减免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提交市国土、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条 市级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延缴罚处的滞纳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乡镇、街道及“两区”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延缴罚处的滞纳金由市财政全额返还所在乡镇、街道及“两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