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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行政划拨土地地价款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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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划拨国有土地行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合理确定行政划拨土地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收缴行政划拨土地地价款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划拨供地范围。行政划拨供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部长令规定的《划拨供地目录》。

二、行政划拨供地地价标准。凡符合规定的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为:

(一)上虞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特殊项目用地,在20041110日前土地已征未批、地价款未缴的,其地价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3]42号)规定的最低价基础上,补缴每亩1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20041111日后征地的,其地价统一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地价的意见》(虞政发[2004]60号)规定的最低价执行。

(二)绍兴市级以上在虞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其地价统一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地价的意见》(虞政发[2004]60号)规定的最低价执行。

三、行政划拨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清理等费用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自行负担。

四、行政划拨用地地价款在土地报批时一次性缴清,其中涉及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等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到市便民中心财政窗口直接缴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和耕占税、开垦费、指标费、土管费、粮食风险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到市便民中心国土窗口缴付。需缴的规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缓缴。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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