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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公民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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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公民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虞市公民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平安上虞”的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公民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市的杀人、绑架、劫持、放火、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危害严重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或线索和涉黑、涉恶、涉枪、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以及各类经济犯罪活动或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违法犯罪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正在受公安机关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受理公民举报,并认真填写《上虞市公民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登记表》(附表一),详细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及举报事由。若举报人不愿透露真实姓名的,应要求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以便在案件线索查证属实后,按奖励办法,将奖金直接打入其账户内。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杀人、绑架、劫持、放火、投毒、爆炸、强奸等七类重特大刑事案件;

(二)抢劫、抢夺等“两抢”案件;

(三)盗窃、诈骗等其它刑事案件;

(四)涉黑、涉恶、涉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五)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六)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线索;

(七)其它认为需要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举报杀人、绑架、劫持、放火、投毒、爆炸、强奸等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分别奖励500020000元;

(二)举报抢劫、抢夺等“两抢”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分别奖励10005000元;

(三)举报盗窃、诈骗等其它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涉恶、涉黑、涉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20005000元;

(五)举报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 10005000元;

(六)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视案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予以奖励。

1、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属治安案件的,给予100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5003000元奖励;属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给予300020000元奖励。

2、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属治安案件的,给予100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500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属重大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1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属特大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3、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一起吸毒案件,视查获人员多少,奖励1001000元;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的,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标准折算)奖励100元至1000元,缴获海洛因100克至1000克的,奖励10005000元,缴获海洛因1000克以上奖励500010万元;举报重大非法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予以高额奖励;

(五)提供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网上逃犯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其中是杀人逃犯的,再追加1000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布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2110110;电子邮箱号码:SY110@vip.163.com;手机短信号码:13735220110)。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奖励审批。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据规定标准,填写《上虞市奖励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二),由办案部门领导审核,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办案人员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办案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上虞市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单》(附表三)后,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公安局领导同意,可以由举报人近亲属签收。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可直接打入举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凭证作为发放依据。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设定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非上虞籍公民的举报、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41日起执行,由上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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