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改造发展留用地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留用地政策的对象及条件
1、对象:纳入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3]63号)中明确的城中村范围的村。
2、条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留用地政策:
(1)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
(2)已完成撤村建居、整村农转非。
二、留用地的核定标准
以村1987年末农业人口数为基数,按每人6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留用地面积,其中人口数少于665人的村,按每村6亩的标准核定。
三、留用地的处置方式
经核定的村发展留用地,采取政府统一作价回购方式处置,按每亩50万元的标准统一回购,不再具体划定地块预留。
四、兑现方式
对符合留用地政策享受条件的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兑现方式:
1、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并建设使用,且已完成旧村拆迁改造的,留用地补偿金一次性予以结算。对村级集体经济状况良好的,原则上由市财政托管,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支付利息。
2、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但尚未实施旧村拆迁改造的,留用地补偿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托管,每年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对尚未实行整村社保,社保资金村级经济确实无法解决的,酌情予以结算。
3、上述财政托管期暂定3—5年,存贷款基准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留用地补偿金纳入村(社区)集体经济,实行专项管理。
五、审批程序
1、符合留用地政策享受条件的村,向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结算和资金列支方案,提交国土、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审定。
3、经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按审定方案予以兑现。
市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有不相符的,以此意见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