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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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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政府建设资金,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设计是指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控制施工设计及工程预算,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使工程总投资不突破批准的限额。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并应将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审查评估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工程咨询机构做好审查评估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工程咨询机构应认真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意见,按照规范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核算和审查。对差错较多、存在问题较大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项目不得进行报建和招投标。
第八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九条 设计单位未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退回重新设计。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编制、审查、评估时弄虚作假或提供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限额设计的审查、审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政府、村集体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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