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卷烟零售点是指单位或个人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应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卷烟消费能力及现有卷烟零售点数量等因素合理布局。
第四条 上虞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区域内主营食品百货、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本规定并具有独立卷烟零售柜台的,可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遵守以下布局规定:
(一)上虞市区三环以内区域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上虞市区三环以内区域是指东至迎宾大道、藕舫路、百谢路,南至龙山隧道、舜耕大道,西至三环西路,北至三环北路的范围;
(二)三环以外其他街道、集镇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60米;
(三)农村以现有行政村常住人口为基数,人口在2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超过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同时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40米;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卷烟零售点在符合上述间隔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每200户一个的标准设置。能朝小区内外同时营业的卷烟零售点,应当同时符合小区内外布局管理的规定;
(五)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总量控制在市场总摊数的1%以下,集贸市场最多不超过5个,综合性市场最多不超过2个。能朝市场内外同时营业的卷烟零售点,应当同时符合市场内外布局管理的规定;
(六) 二楼以上开设营业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业可设立卷烟零售点;
(七)占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厂,生活区内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工期一年以上,占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地,施工期间工地内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对外营业的,应当同时符合外部布局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基数及间隔距离作减半认定:
(一)经市级民政部门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对象,本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上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三环以内区域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业。其他街道、集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人口基数及间隔距离限制:
(一)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经营主体改变(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查处2次以上的除外)或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主体不变,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政府拆迁、改造后失去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户,在政府管理部门规划的安置房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三环以内区域营业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业;其他街道、集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业,农村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
第八条 经营场所在中小学内及校门间隔距离80米内的,不予设立卷烟零售点。已在中小学校内设立的卷烟零售点,不予办理变更、延续手续。
第九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其营业场所实施改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申请点与周边最近卷烟零售点之间,进出经营场所门面外墙墙体的最近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无门面的,以其距离卷烟零售点的最近端为测量点。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不小于”、“以上”、“每超过”、“不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上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原《上虞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虞烟专 [2010] 26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3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