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民〔2011〕134号
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为做好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参照民政厅《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申请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凡经上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满1年以上(含1年)的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第六条 上虞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审定工作。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承担初评工作的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和专业评估机构;
(二)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形成评估结果;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第七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由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机构、高校和会计事务所相关专家组成,上虞市民政局聘任。
第八条 上虞市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第九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结果,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投票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每位委员须签名确认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
第十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上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第十一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初评工作有评估小组实施。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小组成员由3—5名评估人员组成,评估人员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实施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简化评审程序,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上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虞市民政局下发评估通知;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将申请和自评材料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四)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初评;
(五)评估小组对参评的社会组织组织实地考察;
(六)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形成评估结论;
(七)上虞市民政局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请评估委员会重新审核,评估委员会接到书面异议后30日内进行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审核对象;
(八)上虞市民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的评估等级;
(九)上虞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评估指标、评估细则设定的内容、分值和等级标准计分、定级,评估结果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AA级(5A)、AAAA级(4A)、AAA级(3A)、AA级(2A)和A级(1A)共5个等级;分值低于A级标准的,不予定级。
第十六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分-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651分—7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650分以下,不定级。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4A级(含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有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发展、评比表彰等的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上虞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虞市民政局根据其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上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上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上虞市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小组成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参与评估的相关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由上虞市民政局统一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