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民〔2011〕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保障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办理对象
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艾滋病患者,以户为单位由患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导致贫困原因等相关内容;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感染者本人感染艾滋病证明。
低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根据艾滋病患者意愿可由市疾控中心代为转交给市民政局。
(二)审批程序
1、对申请低保的艾滋病患者,由市疾控中心或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经济收入状况等相关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提供给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收到艾滋病患者低保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予以批准。
为保障艾滋病患者隐私,取消公示程序。
三、低保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生活困难艾滋病患者,随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人口变化情况,由市疾控中心及时报市民政局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发放方法
纳入低保救助的艾滋病患者,由民政局到银行为其办理个人存折,按月到银行领取低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