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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医疗救助“一卡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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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民〔2013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家市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为方便困难群众刷卡就医,实现困难群众医疗补助、救助即时即报,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救助效率,根据绍兴市《关于实施医疗救助“一卡通”的通知》(绍市民救[2013]34号)及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民政补助、救助费用实行“一卡通”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一卡通对象

    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其中抚恤优待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七级至十级无工作因战残疾军人、七级至十级无工作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医疗救助政策

    执行市已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

    三、医疗救助一卡通实现方式

    在上虞市内参保的民政补助、救助对象在本市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通过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信息系统,实现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补助、救助费用。

    民政补助、救助对象在绍兴市内跨县市区刷卡就医以及异地住院的,费用经社保部门通过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信息系统,在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费用后,把民政可支付的补助、救助费用在系统内进行自动累计,由市民政局定期通过系统程序核对,救助资金通过手工审核、审批和其他困难群众通过文件形式下拨支付。

    四、医疗救助人员费用结算流程

    1.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民政救助的各类人员,市民政局在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信息系统中做好人员名单维护工作。

    2.各类救助对象在本市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先医保后补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民政优抚补助、民政困难救助费用,其中民政补助、救助费用也采取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方法,由医院按季向市民政局申请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下个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虞市定点医疗机构民政补助、救助医疗费用结算表》(表一)上报市民政局社救科(龙山路44号,联系电话:82425127),民政局在当月15日前完成对(表一)的核对、审核、结算。在当月25日前生成下拨文件,并打印《上虞市定点医疗机构民政补助、救助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表二),由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核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3.各类对象在绍兴市内跨县市区刷卡就医的,医疗机构不垫付民政补助、救助费用,各类对象就医后经社保部门报销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的相关民政补助、救助费用,同其他不能刷卡结算的对象,凭就医发票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由民政财政部门通过文件形式按乡镇街道人员进行核拨。

    4.上虞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第二人民医院4家市级医院,由于垫付资金较大,由市财政预拨医疗救助资金每家医院30万元先行使用。

    五、医疗救助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

    1.市民政局与社保部门连接专线,进行医疗补助、救助对象的日常维护。要严格执行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专人专岗,明确职责权限。

    2.认真做好上传下载系统配置参数、业务参数和更新相关库表等数据同步工作,定期检查相关的系统运行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关数据及相关资料须做好本地备份和远程备份,确保医疗救助“一卡通”就医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3.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结算的“一卡通”医疗费用,由困难对象凭就医票据到各地民政部门办理救助手续。

    4.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医疗救助“一卡通”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一卡通”实施工作。及时分析交流数据传输、费用审核和结算以及稽核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上虞市民政局                  上虞市财政局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卫生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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