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局大力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为环境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但从全市看,历史欠账较多,历年来存在项目审批多、验收少的情况,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率不够高;底子不够清,监管力度不够大,监管面不够广;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验收意识还比较薄弱,整改力度不够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情况还比较多,存在一定的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各单位须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跟踪监管,提高“三同时”验收率,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梳理排查,理清建设项目审批及“三同时”现状底数
监察大队、各环保分局、所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在附件提供的建设项目清单基础上进行清理排查,摸清底子。发现清单之外遗漏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许可科备案。清单内未验收建设项目须每月25日前向许可科报送项目建设、取消、验收情况和进度,具体报表见附件1~3。超过五年未实施的建设项目,监管单位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将其环评报环保部门重新核准(通知格式见附件4),自通知之日起半年内未报送核准的,该建设项目环评批文强制取消,开工建设之前须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报批。未上报取消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列入在建项目监管。
三、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联动机制
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效率。市本级验收项目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区域分别由监察大队、环保分局、环保所负责“三同时”跟踪监管,组织污染治理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试生产的审核、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上级环保部门验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要求由各区域监管单位负责落实。监察大队、环保分局、所是“三同时”监管第一责任单位。
加强各相关科室、单位联动,切实加强在环评审批、项目跟踪监管、试生产审核、环境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协调与配合,有效形成环保“三同时”管理合力。许可科按月向监察大队、环保分局、所转交建设项目环评及审批意见,协同监管单位对建设项目做好跟踪管理,并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汇总;监测站要依法独立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确保监测(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将验收监测(调查)资料报送相关监察大队、环保分局、所。
监察大队、各环保分局、所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联系与协调,充分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三同时”进度等相关情况,并根据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和运行管理情况、验收监测(调查)结论,做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察大队、各环保分局、所应及时向许可科报送“三同时”监察情况、验收结果,并通报查处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把关,强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重点环节监管
要坚持源头预防。加强对建设项目治污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环保工程设施。对治污设施设计方案审查中发现项目有重大变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变更手续。
要加强过程控制。全面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审批一致以及污水、雨水和清下水三类管网等隐蔽工程建设情况,重点关注废水、废气、固废治理设施按环评和审批意见配套建设情况。
要推进环境监理。对环评批文中明确须环境监理的项目,要严格督促业主单位全程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要作为试生产审核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借力监管;要加强环保监管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沟通、协调、会商,共同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要强化试生产审核。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试生产审核工作要求、环评和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进行审核,并实行项目试生产核查负责制,试生产审核人员对核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核查结论负责,严把试生产审核关。对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特别是需配套的治污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规划调整控制不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建设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未建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对于申请延期试生产的项目,要对延期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核。
要严格“三同时”验收。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依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成环保设施,并同时投入试运行,确保环保措施得到落实。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尤其要督促建设单位对调试、试运行、开停车等阶段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环保投诉和信访问题突出、群众合理环境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项目,未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验收,需要整改的依法责令整改。对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或较大变化造成批建不符、工艺变动、总平布局调整等情况的,应责成建设单位依法重新报批或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要严格按规范审核相关验收资料,积极发挥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评审作用,充分论证和评估项目可验性,严把项目验收关。
五、加强巡查,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和整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大队、环保分局、所等各监管单位要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检查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上虞市控以上排污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工业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他上级审批或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他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监察记录。要建立健全包括环评及批复、“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记录、试生产审核决定等内容的“三同时”管理档案。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须从严处罚。
六、加强监管,推进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进度
各基层监管单位要结合省环保厅提出的验收一批、整改一批、督办一批“三个一批”的工作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和验收情况的督查。对本级审批,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各监管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验收;对条件尚不具备,但经整改可达到验收条件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通过验收;对严重违反环评及“三同时”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下发督办通知书,严查督办。大力提高建成投产项目环保验收率,到年底力争本级审批项目验收完成率达50%以上。对上级审批项目,也须督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三同时”法律法规,具备验收条件的,督促其向具有验收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同时,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坚持优化服务与执法监管相结合,加强对建设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告知环保“三同时”要求,告知“三同时”验收程序和流程,指导服务建设单位做好“三同时”验收工作。在服务和指导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附件:
1、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汇总表
2、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取消登记表(样表)
3、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情况调查表
4、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重新核准通知(样式)
5、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上虞市级审批清单
6、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绍兴市级审批清单
7、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省环保厅及环保部审批清单
8、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省环保厅委托验收清单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附件3: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2: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取消登记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1: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汇总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8: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省环保厅委托验收清单.xls
附件下载:附件7: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省环保厅及环保部审批清单.xls
附件下载:附件6: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绍兴市级审批清单.xls
附件下载:附件5:上虞市建设项目环评上虞市级审批清单.xls
附件下载:附件4: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重新核准通知.doc
